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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內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彩色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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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貼錯照片請在背面填寫申請人姓名) 自94年10月1日起,申辦護照需繳交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最新標準, 照片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之間, 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白色背景的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 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且需6個月內拍攝、脫帽, 未戴有色眼鏡,眼、耳、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 不能被頭髮遮蓋,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照片不得修改,需清晰足以辨識人貌。.(建議避免著白色上衣) 詳見外交部網頁【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說明】 或 【照片規格範例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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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護照正本 (不得擅自影響護照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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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6個月的護照或改過名前尚有效期的護照均需繳回; 請注意:自105年1月1日起,修正「護照條例」~規定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封底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包含姓名貼紙,均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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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3個月內申請)(電子式戶謄需提供密碼或網路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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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申請者需附或更改過姓名之申請者需附(戶政機關申請)或未滿18歲申請者因 監護權歸屬問題必需之附件2.提供戶籍謄本必須每人一份(「記事」欄位請勿“省略”或“空白”)3.若已有請領新式身分證者必須用身分證申辦護照4.未滿14歲申請人若無監護權問題者申辦護照可選擇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申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或“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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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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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歲以上申請者必需附(驗畢歸還)2.已請領新式身分證者不可再用舊身分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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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本(若共同監護請附上所有監護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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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之申請者必需附~若父母離異,而監護權為共同監護者,請附上所有共同監護人身份證件,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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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證明正本(工作天至少需多加1天,補發效期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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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效期護照遺失者需附(請向警察局辦理)始可辦理,工作天至少需多加1天 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者,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6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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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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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點】: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需提供現在住家電話/公司電話/行動電話,緊急聯絡人(不可為朋友、公司)/現在住家/行動電話。. 註:申請人未滿18歲者除申請人處必須簽名外監護人亦須親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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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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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需至外交部親辦或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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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天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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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上所列工作天數均以送達「台北總公司」辦理者為計算依據, 實際辦理天數請以您實際送件門市為主(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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